合理定位—电信运营产业链的功能与角色分析
舒华英 黄逸珺
1 电信运营产业链的结构变化
电信运营产业经历了不同阶段的改革与发展,产业链也从最初的单链条结构演变为复杂的网状结构。
1.1 传统的单链条结构
在传统的单链条结构运营模式下(见图1),电信业务产品为卖方市场,电信运营商作为核心企业,承担建设和运营维护电信网的功能,同时负责电信业务和电信终端的销售、收费等,而电信设备制造商则向运营商提供网络设备(包括软件)及终端设备。这种模式只适用于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以网络的建设及运维为中心来组织整个产业。
1.2 现阶段复杂的网络结构
现阶段的运营模式多样化,最明显的特征是由于竞争打破了垄断、增值业务打破了单一的封闭流状态、以买方市场为主导细化了社会分工,从而形成复杂的网状产业链结构(见图2)。
首先是产业链主体的复杂化。由于社会分工更加明确,传统模式下运营商和电信设备制造商的职能被分化,网络设备商、运营支撑与应用平台商、终端设备商及渠道商的地位逐渐显现,而增值业务的产生使得内容服务提供商、内容开发或应用提供商成为产业链中新的生力军。其次,竞争在打破垄断的同时,也对产业链的生产结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那就是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成为重要的生产环节。在这个模式下,运营商作为中心节点,承担着更多的组织和管理功能,并且掌握着业务运营模式的主动权及绝大部分的利益分配权。运营商获得的收入用于购买设备、系统/平台或分成,甚至用于对终端的定制包销,于是影响着这部分子产业链的运营与发展。运营商通过对其它主体提供的产品进行组织和集成,再向用户提供服务。以用户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在新的模式下发展起来,为了保证参与生产的各方按用户需求组织生产和开发市场,用户信息在链条中活跃起来,并成为产业链组织的决定性信息。
运营商拥有直接来自最终用户或渠道商的用户个体信息,将其有目的地加工整理为系统而完整的消费信息资料,并且与其它参与生产的主体分享部分信息;同时,内容提供商、终端提供商也会从用户或运营商那里获得与生产相关的部分用户信息。而来自用户消费支付的资金流的流向也变得复杂起来,根据业务和服务特点的不同,可能付给运营商、终端商,也可能支付给渠道商,甚至是内容提供商。这些资金还会再次分配,通过运营商流向电信网络设备制造商、运营支撑与应用平台商、内容服务商及提供互联的其它电信运营商,还通过内容提供商分配给内容开发或内容提供商等。
很明显,新的运营模式是以用户为中心来组织产业链的。
2 电信运营产业链的组成及功能
整个产业链可划分为三大子系统:“网络与业务保障子系统”、“业务子系统”和“终端子系统”。电信运营商是三个子系统的交集,处于核心枢纽地位。
2.1 网络与业务保障子系统
电信运营商(Telecom Operators)作为本系统的下游用户完成了产业中基础网络建设与保障、业务运营支撑与保障的产品整合任务,生成了网络通信功能。主要的上游企业包括网络设备供应商、运营支撑与平台供应商、集成供应商。
(1)网络设备供应商(Networks Equipment Vendors)
★ 向电信网提供运营所需要的物理网络硬件(含配套的软件)设备。
★ 一般基础网络标准、核心技术由他们掌握,与终端供应商共同形成技术创新与技术市场驱动的引领者和憧憬未来电信业务的基石。
★ 一方面靠核心技术与专利盈利,另一方面靠设备盈利。
★ 有直接向运营商提供产品和通过集成商间接提供产品两种方式,因设备金额较大、涉及全网设备选型与互联互通,通常以直接提供为多数。
★ 国外厂商通过国内代理商销售,国内厂商(包括在国内注册的国外的中国子公司)以自销为主。
★ 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保障。
★ 如Motorola、Nokia、华为、中兴等。
(2)运营支撑与平台供应商(BOSS & Platform Vendors)
★ 向电信网提供网络及业务运营支撑系统(即BOSS系统)硬软件设备、业务应用、终端应用所需要的技术平台硬软件设备(即应用层技术产品,如JAVA、WAP、BREW等)。
★ 包括所有的应用平台开发商AP(Application Providers)
★ 产品针对运营商、内容开发商、服务提供商与终端供应商。
★ 有直接提供和通过集成间接提供两种方式,对运营商以集成方式为多,对内容开发与服务供应商、终端供应商以直接提供为多。
★ 国外厂商主要通过代理销售,国内厂商以自销为主。
★ 如亚信、Portal等。
(3)集成供应商(Integration Vendors)
★ 为电信网提供集成化的基础网络设备与运营、业务运营、应用开发等的综合解决方案,包括商务方案与技术方案。
★ 主要服务对象是电信运营商,同时承担厂商与运营商之间的协调功能。
★ 集成商的功能多数由一些大的网络设备供应商或业务运营支撑与平台供应商承担。
★ 如华为、达科、亚信等。
(4)互联网络供应商(External network Providers)
★ 其他能提供互联的电信网络运营商,包括固定本地网、长途交换网、移动通信网等。
★ 互联互通是通信的基本要求,也是服务质量的保证,但与监管政策有关。
★ 互为竞争对手的电信运营商在互联互通上有利益冲突时会限制对方的互联。
2.2 业务供应子系统
最终用户(Customers)为本系统的用户;系统以电信运营提供的网络接入、计费结算、收费方式为基本联接,实现了用户的电信业务和通过电信手段进行非电信消费的业务。划分为通信及信息服务业务三角、电子商务业务三角和电信消费支付三角,包括了电信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内容开发供应商、最终用户、电子商务合作供应商和电信消费金融支付平台供应商。是当前整个产业系统中最复杂、最不成熟、最薄弱的部分。
(1)电信运营商(Telecom Operators)(
★ 向电信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和信息服务的运营商。
★ 运营管理对象包括两部分:一是有通信功能的网络,二是通过电信网络提供的各种业务,包括基本业务与增值业务。
★ 包括虚拟运营商、增值业务运营商及接入服务运营商。
★ 运营商具备电信增值业务的门户功能,即为用户提供一个集成的、统一的信息服务界面与窗口。
★ 业务的销售一部分(包括全部的大客户)通过自建营销渠道自销,一部分批发给渠道供应商零售。
★ 首问负责制,与相应业务实体共同完成售后服务。
★ 是供应商(技术驱动)推动与客户(市场)拉动的结合点,即市场与技术的平衡点。
★ 如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等。
(2)服务提供商SP(Service Providers)
★ 信息服务运营商,不参与网络运营,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与业务应用平台提供多媒体信息业务。
★ 运营管理功能主要信息业务的二次开发、包装与更新。
★ 业务的提供主要通过门户实现,而所有电信业务收入来自电信运营商获得的业务收入分成。
★ 通常同时使用三种业务生产方式:自主开发、直接向CP购买加工;与CP合作分成。
★部分SP具有门户功能,将电信增值业务作为其服务的一部分。
★ 首问负责制,承担相应业务的售后服务。
★ 如腾讯、新浪、TOM、华友等。
(3)内容开发供应商CP(Content Providers)
★ 专业内容开发供应商,包括一些媒体制作组织,如新闻、影视、广播,还包括其他娱乐、游戏、教育等原始内容开发提供者。
★ 这种内容与服务的开发基于通信网络一些应用平台,产品提供给服务提供商。
★ 单一做电信值业务的CP目前不存在,通常该实体本身就是SP或传媒公司,提供同类产品的跨行业服务。
★ 如光线传媒及其他游戏软件开发商等。
(4)电子商务合作供应商(E-commercial Partner Vendors)
★ 与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电信网络的计费与支付平台向用户销售产品。
★ 用户必须同时是电信业务消费者。
★ 电信网络要具有对非电信类产品计费的功能。
★ 用户所消费的所有产品支出均通过电信运营商收费渠道支付。
★ 合作商和运营商之间需要建立一套认证与计费结算体系。
★ 可以是任何供应电子商务产品的企业。
★ 承担相应产品的售后服务。
(5)电信消费金融支付平台供应商(Telecom Commercial Bank)
★ 向用户提供通过电信手段消费产品或服务的缴费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各类银行、邮政储蓄等非电信缴费机构。
2.3 终端供应子系统
最终用户(Customers)为本系统的用户,由终端供应商提供具备通信功能的终端设备,通过渠道销售给用户(终端定制模式下可能通过运营商的销售渠道提供给用户)。渠道供应商同时销售一部分电信运营商的电信业务。
(1)终端供应商(Terminal Vendors)
★ 生产制造并提供电信业务终端设备。
★ 以用户的需求和网络技术标准为基础进行生产。
★ 运营商定制情况下,运营商是其用户,且以运营商需求为中心,降低了经营风险。
★ 一般情况下通过渠道商销售产品,一些品牌设有专营店进行直销。
★ 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也有外包形式)。
★ 如Motorola、Nokia、波导、TCL等。
(2)渠道供应商(Channel Providers)
★ 批量购买运营商的业务或终端商的设备零售给客户,包括代理、直销、经销等多种方式,不承担产品售后服务。
★ 适合间接销售渠道的电信业务,主要是以卡的形式携带的个人业务,如上网卡、IP电话卡、移动电话SIM卡等。
★ 所有电信业务终端设备都适用于或都更多地采用外部渠道销售方式。
★ 相对于委托人自建的直销渠道,这种依赖外部渠道进行销售的方式也被称为“间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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