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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改革必须走出三大误区

时间:2008-07-18 11:28:4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以脱离宏观调控,电信业作为基础性、公共性产业,更需要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规制下形成有序和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但是,目前我国电信改革与发展中存在三大认识误区:

第一,“市场原教旨主义”的误区。目前,国际上进行电信改革主要采用的是西方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他们认为市场具有天然的平衡能力,可以完全依赖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将电信业纳入一般工商业改革与发展轨道,甚至提出“由中央政府下一个红头文件,谁经营电信都行,用不着申请”。我认为这种思想倾向是不正确且十分危险的。

还有些人认为既然是市场经济,那么“电信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惟一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所以大家都在大城市搞牛奶撇油,不愿意承担普遍服务义务”。其实电信业的发展目标应该是企业合理利润下的社会价值最大化,主要表现为用户的利益应该、必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电信运营商不能一味追求利润而忽略了用户的利益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二,电信要“回归垄断”的误区。由于长期受“新自由主义”政策的影响,美国电信业发展出现了过度竞争的现象。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电信解体,后来又合并,国外有些学者因此认为电信行业属于不宜竞争行业,电信领域大可不必引入竞争,甚至提出“重建垄断时代辉煌”的口号。国内也有这样的思潮,认为我国电信业竞争已经过度,提倡企业合并。

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度同时存在。对于目前出现的四合二甚至六合一方式,我认为不符合改革方向。要实现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两家寡头竞争是极不稳定的架构,要有三家以上全业务许可的规模相当的电信运营商才是比较合理的竞争架构。

第三,“博弈万能论”的认识误区。有人认为经济政策没有对错之分,一切都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较量的结果。还有人宣传电信竞争的三十六计,什么瞒天过海计、偷梁换柱计等等不一而足。故意制造信息不对称,搅乱电信市场秩序。这些错误思想应该引起足够地重视。

“博弈万能论”的蔓延还会造成对电信法的过分依赖。认为只要有了《电信法》,电信市场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这种过分依赖电信法的行为值得置疑,因为人类社会只有少量典型的经济活动需要法律的正式约束,大量的经济活动要靠″非正式约束″,要靠行为主体的自律才能奏效。如果凡事都要诉诸法律,交易成本将大得惊人,谁都会承担不起。所以政府有责任创造一种刚性的公共氛围和社会机制,使危害公众利益者受到惩罚,遵纪守法者自然也不吃亏。

我觉得有必要从世界范围就电信业的管制历史做一番回顾,从而能够更好地了解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对电信业发展的意义。

1878年至1934年是世界电信业发展的第一阶段,此时的电信业处于市场均衡、自由竞争时代;1934年至1984年为第二阶段,这一时期电信业的发展处于政府均衡、行政垄断阶段;第三阶段是从1984年至2000年,此时的电信业处于取消管制、分合震荡的环境之中;2000年至今开始反思电信业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取消电信业管制是否合理的问题,逐步提出了重建管制的理论。

经历过前几年的分合震荡,使人们都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宏观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对电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应该将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相互分工又相互配合,该由市场管的放手让市场进行管理,市场失灵的问题就必须由政府进行管理,例如互联互通、普遍服务、基础资源等问题。

我认为要实现电信业的稳健可持续发展,除了市场的“无形之手”、政府的“有形之手”外,还应该重视“第三只手”的力量,即社会协同下的公共选择力量。这就是说我们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也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还应该依靠社会化的信息网络形成适合公众利益的透明的氛围。

综上所述,对电信业的管理应该从市场竞争逐步走向社会协同,各电信运营商应该自觉走合作竞争的发展道路。我呼吁大家在关注电信业发展时,应该本着“站高一点,看远一点”的态度,为电信业的新一轮发展提供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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