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萍乡市的欧阳先生在与移动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5元30M”的上网流量,但之后被额外多收取了费用。
尽管当地电视台予以曝光,但中国移动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仍然不肯退费。其理由是:光约定了不行,手机用户还要再另行去“开通”这个“5元30M”业务,否则后果自担。
双方最终闹上法院。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合同为原告开通5元上网流量是移动公司的义务,其以“原告没开通”作辩解,法院不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移动公司违约,应将多收取的上网流量费返还。
欧阳先生在申诉中要求移动公司出示合同但未得到回应,其对移动公司的处理表示不满
欧阳先生手中的合同上写有相关约定但未得到移动公司认可
移动公司被指多收流量费
2013年5月17日,江西萍乡市的欧阳先生在当地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参加了“购手机送话费”营销活动。
活动须知上有欧阳先生的签字和移动公司加盖的公章。活动须知上约定:“送天语C6666t手机,赠品为7寸平板(8G),每月最低消费128元,每月划拨45元,共1080元,开通5元上网流量+我爱我家(此5元包含在128以内),合约期24个月。”
“这是移动公司搞的活动,协议上附加约定的这些内容都是手写的。”欧阳先生的代理人、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杨宇明律师告诉记者。
根据约定,欧阳先生每月最低消费128元, 5元30M的上网流量包含在128元内。
杨宇明律师说,2014年5月,欧阳先生又开通了10元70M的上网流量升档包。
然而当年6月份,欧阳先生使用上网流量87M,被移动公司收费27元。
按照欧阳先生理解,5元30M加上10元70M的上网流量升档包,自己一共在上网流量方面付费15元,可以一共使用上网流量100M。
也就是说,对于87M的上网流量,移动公司应收费15元,不应该收费27元。
协商后不退费 起诉讨12元
欧阳先生称,为了移动公司多收的12元,他多次到当地移动公司处反映并要求退费,但不被理会。
欧阳先生非常不满意。在2014年7月20日的移动公司客户申诉受理单上,“客户回复情况”一栏赫然显示着“回复很不满意”六个大字。
“他去移动公司那里理论,没想到接待他的人态度不是很好,搞僵了。” 杨宇明说。
欧阳先生把事情反映到当地电视台。当地电视台对此事进行过连续报道。
但当地电视台的报道,还是没能触动移动公司,让问题得到解决。
于是,欧阳先生将中国移动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诉至萍乡市安源区法院,要求移动公司归还2014年6月份多收取的上网流量费12元。
杨宇明告诉记者,由于诉讼标的太小,欧阳先生刚向法院起诉时没请律师。
后来,杨宇明通过一个偶然的机会了解到这个案子,看了材料之后,决定帮欧阳先生打官司。
庭审中,中国移动萍乡分公司对原被告之间已建立购手机送话费的合同关系无异议,但对合同上另行文字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
移动公司还认为,合同约定原告要按约开通相关业务,否则由原告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萍乡移动公司辩称,其收取原告2014年6月的流量费27元是合理合法的,不算是多收费。
另外,“购机协议上有约定5元上网流量,但原告并没有到被告处开通,原告也没有使用。”
杨宇明律师介绍说,在法庭上,移动公司对手写的部分不认可。“我说这是第二联,请移动公司把第一联拿出来,可以相互印证,但他们拿不出。另外,移动公司说欧阳先生应去开通5元30M的业务,这是争议比较激烈的地方。”
法院:无证据否认约定 应履行开通义务
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欧阳先生与中国移动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签订的“购手机送话费”营销活动须知,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其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法院认为,移动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由其盖章确认的活动须知上附加的内容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其自行保留的该合同附件予以佐证,不能证实欧阳先生提供的活动须知附加的内容是事后添加,且原告按约交纳了购买手机的费用、领取附加内容约定的手机、礼品,并按约一直使用。
移动公司应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内容,其中包括依约为原告开通5元上网流量的义务。移动公司以“购手机送话费的协议虽有约定5元上网流量,但原告并没有到被告处开通”为由予以辩解,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2014年5月欧阳先生在移动公司处开通10元70兆的上网流量包,按照流量包叠加的原则,其每月支付15元享有100兆的上网流量使用权。
因此,欧阳先生2014年6月上网流量使用87兆,其正常收费应为15元,但被告在该月多收取费用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予以返还。
2015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中国移动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返还欧阳先生上网流量费12元。一审宣判后,中国移动江西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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