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居副部级的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江因受贿746万于2011年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前张春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张春江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11月裁定将张春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1958年出生的张春江业于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裁。2009年12月26日,经中央纪委证实,张春江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被移送至司法机关。
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裁张春江(资料图)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张春江在担任辽宁省邮电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业务、追要欠款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万余元。
2011年7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春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春江放弃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1年8月22日裁定对张春江的判决予以核准,送达后即交付执行。公安部秦城监狱以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7月25日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审核,报送北京市高院审理。
北京市高院于2014年8月26日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高院认为,张春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2014年11月,法院裁定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解读:张春江减刑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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