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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电信运营商签署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

时间:2008-12-12 08:34:32

    近日,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报道,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已经于12月10日,联合签署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协议》)。

    《协议》的制订是三家集团公司经过友好协商,共同起草的。目的是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发出的《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减少电信重复建设,提高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率有着重大意义。

    《协议》明确各企业自协议签定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下发到各自的省级机构;各方省级机构应在本框架协议生效后尽快签署省级协议并组织实施。

    《协议》规定了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机制:三家集团公司负责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事宜的总体协调,三方省级机构负责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具体工作,并且在集团公司和省级机构间分别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并明确各方负责人和联系人。合作机制中还详细规定了共享、共建的流程,从共享、共建的发起,方案的确定和对无法达成一致方案的仲裁等方方面面为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供了详尽的、可操作性强的执行依据。

    《协议》还明确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费用及权益划分原则:电信基础设施共建以产权清晰为原则,由各方协商明确该设施的产权划分及归属。共享的电信基础设施所有权不变,共享方享有约定的使用权。《协议》对共享基础设施的一次性改造费用分配和租金的核算也分别给出了参考方法。

    《协议》对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省级机构应共同制定并遵守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维护相关的管理办法;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所有方负责维护,共建共享各方也可友好协商,委托第三方代维或采用其他维护方式;共建共享各方在执行维护作业计划、网络优化调整时,只能操作本方负责维护的设施,不得影响对方网络的正常运行;共建工程实施前需要将施工计划通报各方,施工队伍应服从现场管理,相关方可视具体情况委派随工代表;如涉及共建基础设施调整需要各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进行;因为任何一方的原因而造成其他方通信设施的故障或损坏,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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