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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百廉•书记读”第92篇|《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

时间:2021-07-08 2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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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
★ 1921-2021 ★
 
由深圳市纪委监委指导,市国资委党委统筹,市纪委监委派驻七组、市国资委纪委主办,机场集团纪委、深国际纪委协办的“百年百廉·书记读——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史话100篇”于3月29日正式推出。
 
栏目每期邀请一位市属国资国企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和大家一起学习党的廉政史话,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大家在学史明理中养清廉之风,在学史增信中筑清廉防线,在学史崇德中汲清廉力量,在学史力行中做清廉表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本期“百年百廉·书记读”,由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高天亮同志,为大家领读第92篇——“《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
 
92
 
“百年百廉•书记读”
 
《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国家机构增设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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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监察法》规定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涉及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岗位。
 
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如部门正副经理、车间负责人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人员,也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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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规定的六类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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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企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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