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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时间:2019-03-14 17:43:11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308,835万元(含308,835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835万元(含),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则转股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赎回条款

公司拟行使赎回权时,需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将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将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付款方法、起止时间等内容。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有当期股利。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权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关条款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有权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本规则;

(5)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835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上述“5G承载网络系统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烽火锐拓光纤预制棒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烽火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下一代宽带接入系统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由公司与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联合实施,“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一代光通信核心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飞思灵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尚需在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一)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公司2015年、2016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7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8年1-9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合并财务报表(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2、母公司财务报表(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注: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对2015年、2016年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了调整。

2、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2015年、2016年、2017年报表格式进行了调整。

(二)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1、2018年1-9月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2、2017年度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3、2016年度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

4、2015年度合并范围的变化情况(三)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1、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注: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净额+期末应收账款净额)/2]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支出+摊销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8、2018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2、最近三年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单位:万元(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996,410.28万元、2,432,249.40万元、2,912,532.23万元及2,996,539.29万元,流动资产比重较大,报告期各期末,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85.87%、83.83%、84.06%及82.21%。公司流动资产比例较高的分布特点与公司属高科技企业、处于发展期、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基本情况相适应。公司各类流动资产中,存货、应收账款、货币资金所占比重较大,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待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开发支出构成。

2、负债分析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负债结构情况如下所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1,221,166.10万元、1,637,569.12万元、1,880,072.43万元、1,864,771.45万元,总负债规模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持续发展,整体规模持续扩大。公司流动负债占总负债比重大,与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大相匹配。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构成。

(五)偿债及运营能力分析

1、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具体各项偿债能力指标所示:

(1)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43、1.29、1.37和1.41,速动比率分别为0.81、0.67、0.76和0.81,公司资产流动性较高,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2)资产负债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1.17%、67.33%、64.55%和62.23%,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2.79%、70.32%、68.34%和67.18%。公司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主要系公司经营规模在报告期内扩张较快,负债的规模增长迅速,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总体仍处于安全适中的水平。

(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保障倍数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分别为107,078.63万元、130,499.76万元、165,441.15万元和125,083.37万元,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逐年增加,偿债能力较强。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1.81、7.10、6.62和5.06,公司利息保障倍数保持在较高水平,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能够保证利息的偿付。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及利息保障倍数较高,偿债能力有保障。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保持相对较高水平,公司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

2、运营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周转能力的财务指标如下:

注:2018年1-9月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为年化数据。

(1)存货周转率分析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9月,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66、1.52、1.55和1.67。

(2)应收账款周转率分析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1-9月,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07、4.44、4.08和3.39,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相对合理。

(六)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盈利指标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348,963.69万元、1,736,107.83万元、2,105,622.47万元和1,737,134.72万元,最近三年复合增长率达16%;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11.76%、14.81%、6.16%。

四、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8,835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求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上述“5G承载网络系统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烽火锐拓光纤预制棒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烽火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下一代宽带接入系统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由公司与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联合实施,“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南京烽火天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一代光通信核心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飞思灵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利润分配情况(一)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3、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4、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如需调整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

5、公司当年盈利而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6、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公司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三)公司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9,034.79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74,759.15万元的145.85%,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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