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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基亚收购阿朗终获商务部批准,但核武器专利却被雪藏

时间:2015-10-21 08:54:50

 

商务部发布公告称,2015年4月21日,商务部收到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股权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6月15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7月14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经进一步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10月12日,经申报方同意,商务部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
对于此次收购,商务部认为,由于中国无线网络接入设备市场,核心网络系统设备,网络基础设施服务三大市场拥有华为、中兴、爱立信等众多竞争对手,其收购并不会对竞争格局造成改变,难以在中国市场造成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
但在专利标准方面,这一合并将对市场产生巨大影响。根据第三方机构iRunway2013年发布的研究报告《2G和3G移动通信》、Cyber Creative Institute2013年6月发布的《向ETSI声明的LTE必要专利评估》以及有关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完成交易后,诺基亚在2G、3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持有的专利比例将从25-35%上升至35-45%。集中后诺基亚在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排名从第二位上升至第一位,并将第二名高通远远抛开。就整体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而言,集中增加了诺基亚2G、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份额,增强了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集中度。
这将在下游市场进入,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制造企业,中国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市场造成损害,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例如,商务部认为,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是下游市场进入的主要障碍。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对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设备制造行业至关重要,特别是,获得通信标准技术许可是进入市场的必要前提。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通信行业的技术内竞争,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技术实现和解决方案,即使可作为标准技术的替代,其价值也将因标准的确立而明显降低。而且,由于通信产业资金密集和技术密集的特征,转换技术发展路径的成本高昂,寻求替代技术在商业上也不可行。因此,持有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在该特定标准设置方面,具有对该标准使用的控制权,当这个标准构成进入障碍时,该权利持有人可以控制该标准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市场。如果该权利持有人通过滥用其权利,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拒绝许可、过高收取许可费或进行歧视性许可等,都可能扭曲下游市场的有效竞争。
市场调查显示,中国市场上活跃的大部分被许可人和潜在被许可人为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制造企业。由于新一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必须与上一代技术标准兼容,即便在4G时代,被许可人仍然需要获得2G、3G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从技术角度讲,4G时代的LTE网络只能承载数据业务,不能进行语音通话,因此技术上仍需依赖2G和3G标准技术实现语音通话功能。从商业角度讲,在中国,目前2G和3G网络仍然占据主流市场,且现有通信网络运营商在2G和3G网络投入巨大,仍需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护2G和3G网络。阿尔卡特朗讯在2G和3G通信技术方面拥有强大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交易将增强诺基亚相关专利许可的谈判实力。中国市场上大部分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和移动终端制造企业在专利数量和质量上不具备与诺基亚交叉许可的基础,在与诺基亚的专利许可谈判中缺乏有效的抗衡能力。
诺基亚若对专利许可策略进行不合理改变,可能对中国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市场造成的损害。本项集中完成后,诺基亚可能对其标准必要专利收费策略的不合理改变,将导致中国移动终端制造市场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制造市场竞争格局的改变,下游制造商知识产权的总体成本将增加。市场调查显示,中国是手机生产大国,2014年中国手机生产量是16亿3千万台,占全球出货量的50%以上。但中国移动终端和无线通信网络设备行业的平均利润率较低,面对诺基亚不合理改变标准必要专利收费策略,可能选择退出市场或者将该成本全部或者一部分传导至最终消费者。前者将扭曲市场竞争格局,后者则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此,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诺基亚应按要求履行其承诺并接受商务部依法监督。
附诺基亚承诺条件:
诺基亚就其在收购阿尔卡特朗讯交易完成之日拥有的2G、3G和4G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称SEPs),包括阿尔卡特朗讯拥有的2G、3G和4G蜂窝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履行以下承诺:
(一)诺基亚确认其支持如下原则:在对等的前提下,不应通过执行基于SEPs的禁令来阻止附有公平、合理、无歧视(以下称FRAND)承诺的标准的实施,除非专利权人已经提供了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而潜在被许可人却没有善意签订FRAND许可并遵守这些许可条款。
在对等和符合标准制定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判定一方是否为善意许可人或善意被许可人的相关因素之一可以是:一方在没有不合理拖延的情况下,愿意就有关诺基亚提出的许可条件是否与诺基亚承担的FRAND义务不一致而可能引起的争议交由双方均可合理接受的独立裁决机构解决,愿意受该裁决约束,基于该裁决结果订立FRAND许可协议,并支付任何基于该裁决结果和协议可能产生的裁定赔偿和FRAND许可费。
(二)当诺基亚在未来将SEPs转让给第三方时,诺基亚将在这些专利转让完成后,将专利转让的情况及时通知其现有的中国被许可人以及任何正在与其积极进行许可谈判的中国公司,特别是以下细节内容:受让方的名称与地址,转让生效的日期以及所转让的具体权利。
如果某些SEPs被转让给第三方,从而对即将许可给中国被许可人的诺基亚SEPs组合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任何在转让前已经存在的中国被许可人在其现有(许可)协议到期之时应有权利就费率重新进行谈判。同样,对于在这些SEPs转让给第三方时正在与诺基亚积极进行谈判的中国潜在被许可人,如果这些转让的SEPs对诺基亚SEPs组合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诺基亚同意就其提供的许可费率作出考虑。为避免疑义,除了潜在可能被转让的SEPs之外,该重新谈判或提供的费率也应考虑潜在可能被纳入诺基亚专利组合的新SEPs。
(三)当诺基亚在未来将标准必要专利转让与新的所有人时,诺基亚仅会在新所有人接受诺基亚就这些标准基本专利已对标准化组织承诺的FRAND义务(包括在此同意的)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转让,从而将FRAND义务同时转移给新所有人。
(四)商务部有权对诺基亚履行本承诺进行监督。为履行本承诺,诺基亚应当在每一日历年结束后45日内就上述义务的执行情况向商务部进行报告。该报告应包括:1. 诺基亚就受诺基亚FRAND承诺限制的SEPs要求执行禁令以阻止相关标准实施的案例;2. 报告诺基亚向第三方转让SEPs的案例及已签署的合同;3. 诺基亚履行向中国公司通报其所完成的专利剥离交易义务的情况;4. 就以上1至3项说明诺基亚遵守本承诺的情况。这些报告应受到《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中保密条款的全面保护。该报告义务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持续执行5年至2020年10月18日终止。
诺基亚应在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履行上述义务。为履行上述义务,诺基亚应制定详细操作方案提交商务部审查,并在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诺基亚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诺基亚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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